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河南利**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红证民字第248号公证书、(2013)新红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利**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利**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展有限公已将其名下四套房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利**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发区27号街坊丽水华庭32号楼北第4号营业房(40)(房屋所有证:06018098)一套、新**发区27号街坊丽水华庭32号楼北第3号营业房(39)(房屋所有权证:06018097)一套、新**发区27号街坊丽水华庭30-31号楼北数31号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07000326)一套、新**发区27号街坊丽水华庭32号楼北第5号营业房(41)(房屋所有权证:06018099)一套。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利**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范**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河南利**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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