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蒋**与蒋**、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蒋**、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4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依照该裁定依法查封担保人宋**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02××96);冻结被告蒋**、张**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案件已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宋**名下的位于××房屋的查封。(房产证号:02××9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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