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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司)与被上诉人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司)与被上诉人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谷**于2008年10月27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祥**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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