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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郑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军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军诉称:2006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金旺角广场一层147号商铺的委托经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自愿将房屋委托被告代为出租经营、管理,期限为6年,自2006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19日止,被告同意给甲方的租金不低于132元/平方米每月,并在3年内逐年10%递增,3年后租金标准随行就市。”协议履行至2009年5月19日,被告就应按照协议约定,提高商铺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但被告仍按照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支付给原告,原告虽多次找被告协商提高商铺租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此情况持续至《协议书》约定期限届满即2012年5月19日。另外,上述《协议书》约定期届满后,按照《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将协议约定房屋返还给原告,然而,被告却一直占有使用、继续对外租赁至起诉之日,拒绝返还。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金旺角广场一层147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郑**字第0501071657)返还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82224元整(该损失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损失继续主张至被告将金旺角广场一层147号的房屋返还给原告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0月办理注销登记,已不具备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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