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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有限公司与牛**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涧煤矿)因与被申请人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煤矿申请再审称:(一)牛**在2007年2月被认定工伤,应该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生效判决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牛**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护理期限及在职伤残补助金错误。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牛**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伤待遇的计算在除去工亡的情况下必须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依据来确定相应标准,牛**虽在2007年2月被认为工伤,但其伤残级别是在2011年11月被最后确定,且其伤残级别被拖延认定的主要责任人为大河涧煤矿,故生效判决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法律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为有效法规,其第二十六条关于在职伤残补助金的规定没有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该判决事项并无不当。

生效判决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法律依据来认定牛**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护理期限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及相应证据支持的事实依据,大河涧煤矿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大**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鹤壁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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