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志江与朱**、靳**、靳某某,安阳市**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朝**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志江与被上诉人朱**、靳**、靳某某,原审被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朝**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志江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常志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常志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