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叶**、光山县第二完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光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费,经本院书面催促,上诉人段**仍未在限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预缴上诉费,本案上诉人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没有预缴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段中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