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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佳高效生态园与鹤壁市大**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农佳高效生态园(以下简称农佳生态园)与被告鹤壁市大**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许**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佳生态园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许**矿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园于1993年响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1988年下发鹤政(1988)103号文件精神,发展淇河许沟特产缠丝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96年建厂名为鹤壁市郊区许沟养鸭场,2001年申报国家级商标成功,2003年定厂名为农佳生态园,2009年被河**科协授予河南省蛋鸭养殖基地。2006年以来厂内外建筑物及厂路受到损害,经修缮后又出现裂缝,经济损失巨大。后经鹤壁市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鹤**司、许**矿等单位组织现场调查,按鹤沉治(2007)5号文第十四条给予经济补偿并登记造册各项损失684049.13元。经多次索要赔偿款未到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园建筑物受损补偿金430376.96元,一至三级房屋予补增补费17672.17元、修缮费180000元,道路、管道维修费56000元,共计684049.13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与我矿没有因果关系,引起其建筑物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告的建筑是1997年建设,至今已20年,其自然损害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2、我矿是1976年建成的,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矿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建筑是非法状态;3、鹤**(2007)5号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4、现许沟村受损方的安置补偿正处于政府部门的协调处理中,不属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建筑物受损的原因是什么?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鹤政(2014)14号文件1份,证明:涉案建筑物受损的原因;

2、关于“淇滨**事处许沟村遭许沟煤矿危害”的调查1份,证明:开采煤矿对我园的影响,我园建筑物属于沉陷受损的范围;

3、2013年5月9日会议记录1份,证明:许沟村沉陷治理协调会在许沟村召开,主要是为了解决村民房屋受损问题;

4、2012年9月4日关于大**煤矿与许沟村房屋沉陷问题议谈会议记录1份,证明:解决村民房屋受损的方法和方式;

5、2013年4月16日许沟村沉陷治理协调会会议记录1份,证明:如何解决、赔偿、丈量新增房屋的情况;

6、2015年4月28日淇滨区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以鹤壁市**办公室丈量、协调的数额进行赔偿;

7、图纸1份,证明:我公司受损房屋在许沟煤矿范围内;

8、原告自行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我园建筑物受损的情况;

9、采煤沉陷区农村受损建(构)筑物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1张,证明:我园损失进行了详细登记,丈量面积得出的赔偿款数额;

10、受损建筑物补偿金计算明细表1份,证明:我园受损建筑物的方位、面积及受损的具体赔偿金额;

11、2015年6月10日鹤壁**农佳高效生态园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我园修路支出的费用数额。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1,认为均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均无法证明其建筑物受损与我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鹤壁市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不具有认定我矿造成原告建筑物受损的职权,其作出的我矿应当赔偿原告建筑物受损这一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证据9-11系原告单方制作,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政府文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5可以证明鹤**团、市工农协调办、许**矿、许**委会等各方代表曾参与许沟村沉陷治理协调会的召开及关于受损房屋如何解决、赔偿、丈量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系许沟**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即图纸,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可以证明原告建筑物受损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与本院到市工农协调办核实的证据的受损建筑面积不一致,应以调取的受损建筑面积证据为准;证据10、11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本院出示向鹤煤集团后勤部、市工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及“采煤沉陷区农村受损建(构)筑物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双方对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于1993年响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1988年下发鹤政(1988)103号文件精神,发展淇河许沟特产缠丝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96年建厂名为鹤壁市郊区许沟养鸭场。2003年更名为农佳生态园。

许**矿于1976年建厂。2013年前后,鹤壁市**办公室、鹤**司、许**矿曾经对许沟村民住房是否在塌陷区进行了鉴定。

2014年5月21日鹤壁市人民政府鹤政(2014)14号文件关于印发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中载明:分级一次性补偿的内容为:沉陷区建筑整体受损程度较轻,采动影响过去多年,地质结构已相对稳定的村庄,按房屋受损级别(附件1),依照受损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进行分级一次性补偿。维修与租赁。一级、二级受损房屋维修费每间每年分别为55元、110元。三级、四级租房费按正式房屋每间每月分别为50元、75元。分级一次性补偿。经技术人员鉴定确定房屋受损级别,受损房屋补偿标准分四级补偿:一级补偿10%—15%(含受损程度2毫米以下的定为10%),二级补偿30%,三级补偿55%,四级补偿100%。一至三级房屋根据受损房所占比例预补一定数额的增补费。对按时拆建户增补抗变形加固费:一级补偿40元/平方米,二级补偿50元/平方米,三级补偿90元/平方米,四级补偿110元/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两面“24”墙,石**、油毡顶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310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煤沉陷区已建成的村办集体或个体企业的厂房,符合补偿条件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80%补偿。

2012年7月29日,鹤壁**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淇滨**事处许沟村遭许沟煤矿危害”的调查》显示,2012年5月17日,淇滨**事处许沟村向市人民政府、淇滨区人民政府、淇滨**事处反映:“鹤壁市大**责任公司(原鹤壁**煤矿)自1975年在我村建矿以来,一直以爆破方式采煤,由于多年的开采造成大面积地下采空,造成地面裂缝、塌陷,特别是2011年9月份该矿又在其木场内采用爆破开挖方式建风井,距地表近,地表裂缝、塌陷,甚至无法耕种,严重影响了我村228户、816名村民正常生活和2406亩耕地的种植,同时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许沟村反映的情况,归纳起来属于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许沟煤矿开凿副井时放炮震动和许沟煤矿排放粉尘等对许沟村的影响;二、开采沉陷对许沟村民房、农田、林木、道路、管道等的损害;三、开采沉陷对金山水厂和鹤壁**农佳高效生态园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

市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村方提出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多次到许**矿和受损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过认真分析计算,得出如下调查(第五页、三):开采沉陷对金山水厂和农佳高效生态园的影响:淇**农佳高效生态园(以下简称鸭场)建于1993年,占用许沟村集体土地发展养殖业。鸭场位于许**矿开采沉陷区,对于因采煤沉陷而受损的建筑,应按鹤沉治(2007)5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补偿,即:采煤沉陷区已建成的村办集体或个体企业的厂房,如鸡场、猪场等房屋,符合补偿要求的按同类标准的80%补偿。原许**矿2000年至2003年开采的12220工作面,2004年至2005年开采的12121工作面和2009年至2010年开采的12230工作面均影响到鸭场建筑。随着开采时间增长开采强度加大,开采沉陷已导致鸭场部分房屋达到IV级损坏。鉴于2010年12230工作面开采以后,至今没有新的开采活动,加之许**矿目前处于技改阶段,正常生产尚需时日,鸭场地表处于相对稳定阶段,矿方可按规定对鸭场实行分级一次性补偿。今后鸭场建筑发生新的开采损坏,应按照谁采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解决。

淇滨区采煤沉陷区农村受损建(构)筑物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显示:郑会军**沟村鸭场202号:北平1,砖混结构,11间、4级、长35.3米、宽11米、高3.2米、建筑面积388.30平方米;北平2,砖混结构,3间、3级、长11.20米、宽7米、高3.2米、建筑面积78.40平方米;东平3,石棉瓦结构,7间,长6米、宽6.5米、高3米、建筑面积39平方米;东平四,砖混结构,8间,3级、长23.2米、宽8.9米、高3米、建筑面积206.48平方米;鸭大棚,石棉瓦结构,4级、长43.50米、宽12米、高2.3米、建筑面积522平方米;

203号:东平,砖混结构,2级、长23.9米、宽7.35米、高3.7米、建筑面积175.67平方米;南平,砖混结构,1级、长7.7米、宽3.75米、高2.9米、建筑面积28.88平方米;南平,砖混结构,3级、长7.8元、宽3米、高2.4米、建筑面积23.4平方米;鸭棚,砖木结构,3级、长24米、宽12米、高2.6米、建筑面积288平方米;腌制,砖混结构,3级、长24米、宽7米、高2.6米、建筑面积168平方米;冷库仓库,砖混结构,1级、长5.9米、宽10.7米、高3.1米、建筑面积63.13平方米;仓库,砖混结构,1级、长15米、宽5米、高3.4米、建筑面积75平方米。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依据鹤壁市人民政府鹤政(2014)14号文件第16条进行计算:

1、建筑物受损补偿金计算如下,(202)表:

(1)北平1砖混结构为135905元(350元×388.3平方米×100%);(2)北平2砖混结构为15092元(350元×78.4平方米×55%);(3)东平3石棉瓦结构为1716元(80元×39平方米×55%);

(4)东平4砖混结构为39747.4元(350元×206.48平方米×55%);(5)鸭大棚、石棉瓦结构为41760元(80元×522平方米×100%),共计234220.4元;

(203)表:

东平砖混结构为18445.35元(350元×175.67平方米×30%);

南平砖混结构为1516.2元(350元×28.88平方米×15%);

南平砖混结构为4504.5元(350元×23.4平方米×55%);

鸭棚砖木结构为49104元(310元×288平方米×55%);

腌制砖混结构为32340元(350元×168平方米×55%);

冷库仓库砖混结构为3314.33元(350元×63.13平方米×15%);

仓库砖混结构为3937.5元(350元×75平方米×15%);共计113161.88元。

以上合计347382.28元,按80%(14号文件第十七条)计算为277905.82元(347382.28元×80%)。

2、一至三级房屋予补增补费为11880.21元,{347382.28元(总损失数)-[四级受损135905元(北平1)+41760元(鸭大棚)]}×7%(14号文件第十四条)u003d11880.21元;

上述1-2项损失共计289786.03元,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3、2009年大修费用100000元;4、2010年的修缮费80000元;5、道路管理维修费56000元,系原告自己单方制作,庭审中经释明,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认定。

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鹤壁市大**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鹤壁**农佳高效生态园289786.03元;

驳回原告鹤壁**农佳高效生态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0元,由原告鹤壁**农佳高效生态园负担6133元,被告鹤壁市大**责任公司负担4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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