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大**责任公司、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鹤壁**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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