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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陈*、张**、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许**、陈*、张**、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陈*、张**、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陈*、张**、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许**、陈*、张**、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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