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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河南省**钢石总厂、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河南**钢石总厂、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及双方争议的房屋所在地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辖区内,不在睢阳区行政区划内。因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商丘**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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