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先锋诉被告舞阳**任公司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先锋撤回对被告舞阳**任公司职工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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