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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朱*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武**,被告朱*及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打工期间相识,2010年原告被迫与被告同居生活,于2011年7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朱**,于201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常受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小孩,被告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存款100000余元。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身份;

2.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被告朱*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2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在外务工相识,于2011年7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朱*甲于2013年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琐事争吵,后原、被告分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孩子,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朱*结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育一子,双方应珍惜家庭;另外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并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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