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限公司与被告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陕西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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