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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承诺一周内归还,该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4年8月3日向原告补写一张借条。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但。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借款一周,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4年8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注明“今借邓县张*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2014年8月3日。”该款经原告追要未果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并经庭审举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且向原告出具有借据,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欠款,但被告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何*向原告张**(张*)偿还借款30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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