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以为孩子着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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