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买胜利、买梅、周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郑州黄**有限公司、马*因与被上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买胜利、买梅、周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郑州黄**有限公司、马*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应予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