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甘**诉吕**、叶**、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叶**、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对被告吕**、叶**、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