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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狮与樊亚洲、栗小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与被告樊亚洲、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告樊亚洲、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樊亚洲、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把房子建在了自家的宅基地上,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拆除,被告不但不拆还打伤原告及家人。现仍强行霸占原告的宅基地。被告的强占是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严重侵犯,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现起诉要求:1.被告拆除建在原告新**办事处墙南村第15村民小组南后街宅基地上的南后街西头路南第3户的房屋,承担拆房费用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依据1950年6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我国宪法亦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载明的土地已转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苗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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