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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