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何*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翟**与被告河南**限公司、王**、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陈**、史**、洛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东辉诉李春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何**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宜阳**限公司与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豫电中原**有限公司诉章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战胜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温县北**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