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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洛阳**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何*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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