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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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