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阳**限公司与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俊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辉煌公司申请再审称:辉煌公司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能客观公正的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审判决没有显示该新证据采纳情况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司法鉴定机构已出具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自行调查询问彭**、张**的意见不能采信。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7月24日,因大雨使河水暴涨,导致辉煌公司修建的引水渠决口,渠水冲进沙场,造成沙场受到损失。关**的一台豫C51779号东风自卸货车及一台山工ZL50F-16183号装载机停在沙场内被淹,2010年8月6日至27日期间,关**将被淹的两辆车进行了清洗维修,同年11月19日,辉煌公司与沙场合伙人达成赔偿沙场49000元的协议,由于辉煌公司不能证明赔偿协议中包括了关**的车辆损失,因此,关**的修车费用应由辉煌公司承担。本案一审时关**申请对其车辆受损价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洛阳众益**有限公司对车辆因水浸泡所受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因关**提供的车辆维修证据不足,车辆修复时间过长,洛阳众益**有限公司无法出具评估报告书,鉴于此原因,一审法院到兴阳汽修部及长运汽车修理站进行了调查询问,兴阳汽修部的彭**、长运汽车修理站的张**对关**的车辆需修理的项目、次数和时间提供了意见,二人意见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且均认为关**的维修费用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价格比较合理。辉煌公司二审时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否定关**在十堰**客服中心购买豫C51779号东风自卸货车的维修配件及洛阳龙**限公司对山工ZL50F-16183号装载机进行清洗维修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辉煌公司赔偿关**各项损失共计26342.06元并无不当。

综上,辉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宜阳**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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