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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南**道办事处、南阳**厂清算组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南**道办事处、南阳**厂清算组(南阳**工厂)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阳**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6)宛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南*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仍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8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郭*,被申请人南**道办事处及南阳**厂清算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9)南*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宛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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