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温县北**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北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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