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胜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战胜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战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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