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温县北**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温县北**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北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郑**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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