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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认为:1、本案《房产买卖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2、申请人已将全额房款付清,一、二审法院判决仍让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30万元,完全是错误的判决。30万的收条是给申请人的丈夫陈**打的,我给付的30万是转账,不需要打收条。3、二审打压申请人对合同效力发表意见及其辩论权。申请人就本案合同效力问题举证,法庭拒收。就30万元是否支付提供的新证据,法庭不予质证。

申请再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三份证明:1、证人李**的证明。证明2013年2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田**身体十分虚弱,不断咳嗽,显得十分瘦弱。2、王**的证明。证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五里远村北口碰见董**和一个人去给人家交买房的钱。3、崔**的证明。证明其与田**的主治医生苗小勇通电话,说田**2013年3月份是十分消瘦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6、9项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张**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违背客观事实,全部是个人构想,依法依理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2月2日,张**的丈夫田**(于2013年10月10日死亡)将其自建拥有的位于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北建兴路6号院上房3间3层出售给吕**,房屋总价款63万元,双方自愿并签订有协议,吕**已交付部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至今。吕**给付定金3万元,3月13日又通过银行汇款给付房款30万元,田**先后出具了两张收条,共计33万元。吕**再审申请称合同无效,已将全额房款付清,30万的收条是给吕**的丈夫陈**打的,其本人给付的30万是转账,不需要打收条,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二审庭审过程中,法庭采取质辩合一的方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同时进行,吕**多次发表意见,没有剥夺其辩论权利。吕**称二审提供的田**的诊断证明和住院日期清单,及温**院判决书一份法庭不予质证,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影响二审判决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综上,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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