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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中国人**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因与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在上诉后与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中国人**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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