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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设与刘**、张**、都邦财产保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张**、都邦财产保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被告都邦财产保险**州中心支公司不存在,且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州中心支公司不存在,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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