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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申请人从未否认给被申请人出具过借条,但是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2、被申请人提交的2013年4月l7曰李**、李*签名的借据复印件不应当作为有效证据采纳,因该证据是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并且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鉴定为由,认定该借据的复印件有效更是没有道理,被申请人提供的是一个复印件借据,根本不符合鉴定条件。二、12000元欠条的真实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是民权县人保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在2013年小麦投保工作中,由于被申请人因以前工作问题被保险公司拒绝参加2013年投保农业保险业务,所以被申请人就联系了申请人李*,以申请人的名义为被申请人投了2013年的小麦保险,并商定每亩小麦给被申请人0.6元,0.4元由申请人安排给提供小麦投保面积的联系人。商定后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份第一次拿出了54000元,当时是在民权县林七乡信用社拿的钱。第二次是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的电话,让申请人到民权县中医院拿钱,这次是20000元。申请人两次一共投入小麦保险74000元,计20555亩小麦。由于是以申请人的名义投的保,被申请人恐怕申请人到时候不给她的投保金和收益,就让申请人为其打了个9月30日还款的欠条,并注明了双倍利息。由于2013年的农业保险小麦投保出现了虚假投保,在2013年7月份被司法机关查处,到底是理赔还是退保,到了9月份还没个具体说法,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给她打条。申请人因为不知道2013年的小麦保险到底理赔还是退保,所以不想给被申请人打条。被申请人说投2013年小麦保险的事其家属不知道,因这个事其丈夫和她生了很多场气,打的她吐血等等,坚持让申请人给其打条,说这样好给其家属说话。并说以后如果理赔就按打的12000元的欠条给,零头就不要了。如果最后保险公司按退保处理,这12000元就不说了。于是申请人就给被申请人打了个12000元的欠条。到了2013年10月份公司决定对于2013年小麦投保,全部按退保处理。所以被申请人每亩0.6元的理赔收益就不存在了。但是被申请人毁信弃义不返还申请人的为其出具的假借条,反而以此将申请人告上法庭。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对2013年9月29日给赵**出具12000元的借条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涉案借款实际上是赵**让李*为其投保,李*承诺给赵**的收益款并非借款,且是在赵**要求下,为防止赵**与其丈夫发生矛盾所出具的借条,但从借条本身看,借条上的内容显示的是借现金,并未涉及是投保而产生的收益款,且李*提供的证人证言亦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白借条上的内容表述的意思,在李*没有有效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李*偿还赵**12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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