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焦民申字第2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焦作市**责任公司以该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之间的劳动争议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焦作市**责任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焦作市**责任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