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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焦作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焦**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被告辩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提出异议,称其公司名称为焦作中**限公司,原告起诉焦作市**有限公司主体错误。

经查,被告登记名称为焦作中**限公司,原告起诉的主体与实际被告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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