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李**与洛阳铜加**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诉被告洛阳铜加**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王**、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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