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诉被告洛阳铜加**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王**、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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