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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沈丘县增林农机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修诉被告沈丘县增林农机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自称是以种植、养殖、深加工为主业。专业生产红花籽油、种植红花、金银花等名贵中药材,养殖黄牛、长白山猪、槐山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2014年4月在郑**展中心进行产品推介,大肆宣传本合作社的实力和相关的产业项目,并称合作社经营项目均系政府扶持产业,市场前景好,资金回笼快,现为了扩大经营需向社会募集资金。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合作社投资的项目种类繁多,资金需求量大,此次借款利率高达5分,所以仅进行短期借款。原告基于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认可及政府对被告生产项目支持的信任,更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高额回报,遂在2014年5月24日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将积攒多年的养老金借给被告,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方于次月次日,依据投资方的借款总额按”比例”每月归还,剩余全款最后一次归还投资方。借款方保证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凭收据和借款协议按期兑现承诺,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投资方的所借金额每天支出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以本合作社全部资产作为担保,在其不能如期归还借款时,同意自愿处置本合作社的资产,用于偿还所借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90000元的收条,支付了第一期利息9500元。随后两个月被告再不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利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90000元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暂计300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8月23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另行计算至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计2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沈丘县增林农机专业合作社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柘城县公安局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法定代表人马**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网上追逃),该案系被告沈丘县增林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刑事案之一。《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该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对被告沈丘县增林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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