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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雍*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郭*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雍*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郭*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雍*、郭*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雍*、郭*及郭*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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