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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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