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