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开封市**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王**因与中国太平洋**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0月15日,中国太平洋**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王**和开封市**有限公司五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振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退回中国太平洋**封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