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被告康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康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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