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康**(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被告康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康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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