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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为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闫振方、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张**买刘**的饲料,先后共欠刘**饲料款24480元。刘**多次催要欠款,张**一拖再拖,一直不给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支付饲料款244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张**买刘**的饲料是180元一袋,诉状上说是190元一袋不对。张**已经给刘**13000元,刘**没有打条。这13000元是张**卖的产床钱,买主是刘**介绍的,当天就把13000元给刘**了。现在实际欠刘**的钱,应从张**打的欠条上的欠款数减去13000元就对了,即还欠11480元。张**要求刘**算账,否则张**不还其欠款。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刘**和张**之间有买卖关系,由张**购买刘**的饲料。2012年7月19日,张**为刘**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总计欠款24480元。以上事实有刘**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和被告张**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张**现仍欠刘**饲料款未支付均无异议。刘**诉称张**买刘**的饲料,先后共欠刘**饲料款24480元,张**辩称其已经给刘**13000元,现在实际欠刘**11480元。双方对欠款数额存在争议。但刘**提供有张**出具的欠条一张,张**对该欠条本身无异议,张**辩称已经给刘**13000元,刘**对此不予认可,张**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对刘**诉称张**欠饲料款24480元,本院予以采信,对张**辩称其已经给刘**13000元,现在实际欠刘**11480元,本院不予采信。张**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支付饲料款,故对刘**要求张**支付饲料款24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家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刘**饲料款人民币24480元。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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