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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刘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范*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振方、被告范*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乙、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与范*甲于2008年1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范*甲又骗着刘某某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好,范*甲还常常对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有时把刘某某打伤住进医院,给刘某某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现在双方已有两个孩子,范*甲还是这样,这种婚姻怎能维持下去。现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范*甲抚养儿子,刘某某抚养女儿,范*甲承担抚养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范*甲辩称:范*甲不同意离婚,因为提出离婚不是刘某某本意,是刘某某父母从中教唆。双方是有感情的,自2008年双方就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男一女。如果这次法院判决离婚,范*甲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因为两个孩子都随着范*甲生活,跟着范*甲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最有利,刘某某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刘某某与范*甲于2008年12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2009年农历5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范*丙,于2011年农历3月1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范*丁。生育女儿范*丁之后,刘某某与案外人苏*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21日刘某某与苏*又办理了离婚登记。2013年12月17日刘某某与范*甲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因刘某某怀孕后是否生产发生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分居后两个子女现随范*甲生活。庭审后范*甲变更要求刘某某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为刘某某支付抚养费28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彩超报告单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甲自2008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在一起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后,刘某某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说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未建立起感情基础。2013年12月17日刘某某与范*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不久,双方因生气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刘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范*甲附条件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刘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分居后两个子女一直随范*甲生活,应由范*甲直接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刘某某应承担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范*甲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28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某某和被告范**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婚生子范**、婚生女范*丁由被告范*甲直接抚养,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范*甲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人民币28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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