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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陈**、陈**、陈**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陈**、陈**、陈**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本案为确认房屋买卖效力,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均将集体的土地评估直接判给对方,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与二审法院判决的另一案件性质相同,而结果不同。请求法院驳回一审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是陈**、陈**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争议原房屋出卖给申请人,现其他共有人陈**、陈*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而非申请人所称争议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我国法律为成文法系,并不依据判例定案。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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