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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张**、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反诉被告)诉被告张**(反诉原告)、李**(反诉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李**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建撤回对被告张**、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田*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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