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琚*林诉被告郭**、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西支行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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