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镇**有限公司、张**、吴**、魏**、徐**、仟**、王*、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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