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相武诉被告洛阳天**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相武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1.5元,由原告尤相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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