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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孙**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孙**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称本案放弃对郭**、孙**主张权利,愿意撤回起诉。原审被告郭**与孙**均表示同意其撤诉申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允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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