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戚**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戚*诉被告赵**、赵**、赵**、赵**、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超、被告赵**、赵**、赵**、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戚*诉称:原告育有四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起诉前一直由被告轮流赡养,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被告不好好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原告身心遭受打击,无法安度晚年。由于原告现在还能自己照顾自己,特提起诉讼,请求五被告一起为原告提供住宿地方;因原告长期患有u0026times;u0026times;、冠心病、高血压,经常需要吃药治疗,请求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们轮流照顾我母亲时,我已尽了赡养义务。

被告赵**辩称:我母亲在我家里住时,我也已尽了赡养义务,有病时我也积极救治。

被告赵**辩称:我不知道老母亲是如何想的,我对老母亲已尽了赡养义务,买米买面可以,出钱我不出,让盖房我不盖。

被告赵*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甲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育有四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现原告一直由五被告轮流赡养。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为原告提供住宿地方;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另查明,原告现在还能自己照顾自己;原告现在被告赵*戊处现金8500元,在被告赵**处现金1800元;原告现在每月有60元收入。河南省2014年农民人均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审理中,原告戚*放弃要求五被告为其解决住宿地方的请求,放弃要求其女儿承担赡养费的请求及其他请求,仅要求其四个儿子按法律规定承担赡养费,从2016年1月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原告的四个儿子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对原告予以赡养,故原告要求其四个儿子按法律规定承担赡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且应当按河南省2014年农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减去原告年收入720元的标准计算;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五被告为其解决住宿地方和要求其女儿承担赡养费及其他请求,是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赵**、赵**、赵**于本判决生效后按每月95.3元(5718.12元u0026divide;12u0026divide;5)的标准支付原告戚*赡养费,从2016年1月开始,按此标准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一次。

二、驳回原告戚*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赵**、赵**、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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