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灵宝**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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