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灵宝**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灵宝**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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