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甲、闫*乙诉被告马**、马**、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甲、闫*乙以已与被告马**、马**、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甲、闫*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甲、闫*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闫*甲、闫*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